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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亚投平台委员会议事规则
发布时间:2020-03-21点击次数:15692

中共亚投平台委员会

议事规则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,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,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贯彻执行,促进企业的高质量改革发展,实现党委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亚投平台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章程》)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制定规则。

第二条  公司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科学发展观,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原则,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,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、决定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。

第三条  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表现在: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在本企业贯彻落实;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,支持董事会、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;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;领导和支持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代会依照法律和《公司章程》独立开展工作;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,指导企业文化建设工作,努力建设一支“四有”的职工队伍;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选拔培养符合“德才”标准和“四化”条件的领导人才;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,搞好党性党风教育,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
第四条  公司党委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落实,主要体现在:保证和监督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,依法经营;保证和监督企业各项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完成;保证和监督广大职工享有民主权利;保证和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国家、企业、职工三者利益关系;保证和监督企业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劳资政策;保证和监督董事会、经理层依法经营。

第五条  公司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,主要体现在按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、经理层审议决定的重大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;指导协助董事会、经理层统揽企业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的大局;与董事会共同对重大事项的决定负责。

第二章  议事范围

第六条  须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
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、决议、指示的主要措施;向上级党组织提交的重要请示、报告;

(二)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完成,保证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主要措施;

(三)根据党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,从企业创新提升发展、建设和谐企业和职工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,确定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、工作内容、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,不断探讨、总结、推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律和经验;

(四)企业党内重要制度、规定的制定、执行、修改和废止;

(五)党委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、请示、报告等;

(六)向下属党组织发布的指示、决定、通知、通报等重要文件;

(七)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、调整和撤并;

(八)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报告,研究审定党风、党纪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,建立和完善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和措施;对违纪干部、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;

(九)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方案,以及党代会的工作报告;

(十)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、表彰和奖励;

(十一)公司及各直属公司党组织及工会、共青团组织的班子建设、干部人才队伍建设、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、计划和主要措施;

(十二)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人事任免和相当副科职级干部推荐;

(十三)职工岗位变动方案;

(十四)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。

第七条  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事项

(一)报送上级党委审核批准的事项

1、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;

2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;

3、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和清算方案;

4、公司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,弥补亏损方案;

5、公司经营方针、重大投资计划,以及直属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;

6、公司重组、股份制改造方案;

7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重大事项。

(二)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

1、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;

2、公司年度经营目标;

3、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(含投资设立企业、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);

4、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(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);

5、公司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;公司内部业务重组方案;

6、公司重要的改革方案(包括人事制度、劳动用工制度、分配制度等),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、修改事项;

7、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,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消;

8、董事会、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、董事会经费以及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事项;

9、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、控股、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。

(三)经理层提出的表彰嘉奖和培训职工计划方案。

(四)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。

第八条  公司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

(一)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定批准的重大事项;

(二)听取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,审批职代会、工会、团代会等会议方案;

(三)审批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、经费和重要活动方案;

(四)审定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重要的评选、表彰方案,以及推荐、上报的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方案;

(五)审定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方案,主要负责人的推荐、增补、调整和审批。

第九条  上级组织交办的工作。

第三章  议事原则

第十条  议大事原则。按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要求,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,为公司的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,保证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。

第十一条  群众路线原则。在讨论、决定重大问题前,坚持走群众路线,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保证党委决策、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,得到群众的理解、支持和拥护。

第十二条  实事求是原则。从企业的实际出发,以实事求是的精神,处理好改革、发展和稳定的关系,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。

第十三条  民主集中制原则。按照《党章》规定,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,统一认识,统一思想,真正体现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。

第十四条  请示报告原则。严格执行《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》严格按照《条例》规定的主体、事项、程序和方式,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。

第十五条  依法办事原则。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,依法办事,按程序办事。

第十六条  与时俱进原则。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坚持科学发展观,在继承和发扬党的求真务实优良传统的基础上,坚持解放思想、与时俱进,开拓创新,以发展为第一要务,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,解决新问题,探索新路子。

第四章  议事规则

第十七条  董事会、经理层在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之前,要提前征求党委意见,共同确定议题,提出预案。董事会需要党委讨论参与决策的公司重大问题,由董事长审定;经理层需要向党委通报或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,由总经理审定。

第十八条  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,议题牵头单位要调研论证,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,在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再作为议题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。在会议召开之前,党政主要领导还应就拟提交会议决策的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,沟通思想,统一认识,必要时还要与其他班子成员进行沟通,以便取得一致意见。如有以下情况,暂不列入党委会讨论决定议题:未经充分准备并提交必要的论证材料的;涉及几个方面而未实现沟通协调并取得统一认识的;贯彻上级精神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;非突发事件而临时动议的;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的。

第十九条  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,由党委书记提出。董事会、经理层或其他单位、部门、群团组织提出的议题,需报党委书记确定后再上会。议题一经确定,一般情况下不应变更。除非紧急情况,党委会不增加临时动议议题。

第二十条  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。公司党务承办部门一般应提前5天将会议时间、地点、议题通知与会人员,同时将有关会议材料一并送达,以便与会人员准备意见。

第二十一条  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会的形式。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为公司党委委员。根据议题需要,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。监事会成员可列席讨论经济议题的党委会。在党委会讨论决策过程中,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、列席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,该成员应主动回避,会议主持人也可提醒该成员回避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,书记外出时委托副书记主持,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方为有效。决定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调整、使用及奖惩时,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请假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党委会决策必须按程序进行。凡列入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,负责提出该议题的牵头单位或委员,事先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,提出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案,让与会委员进行分析比较,从中选出最佳方案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党委决定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调整、使用及奖惩时,党委书记应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,集中多数委员的意见,提出表决事项,由到会的委员逐一表决。决定干部的任免、提名或奖惩事项,应对人选逐个表决。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可采取口头、举手、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,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。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。

第二十六条  如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,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决策外,一般应暂缓表决,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表决。

第二十七条  会议结束后,公司党务承办部门应根据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记录,必要时以会议纪要和其他文件形式下发。会议纪要、文件必须经过党委书记审定后才能印发。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讨论的意见和建议,要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党委会对公司重大问题研究形成的意见和建议,由进入董事会、经理班子的党委委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,使党组织的主张在公司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。党委如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,应及时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意见。如得不到纠正,应向上级或有关党委反映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每个党委委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、决议,按照分工积极组织实施。决定、决议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,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,对重大问题要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。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,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动。

第三十条  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后,党委要加强组织协调,发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、职工,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党委、董事会、经理层的决策意见,保证决策顺利实施。

第三十一条  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,党委书记、副书记或委员有责任临时处置,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。

第五章  监督保障措施

第三十二条  建立责任追究制度。对确须提交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,未按规定提交会议进行讨论造成损失的,或未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,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,追究党委负责人的责任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,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落实或督办。党委委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,定期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决定、决议的情况,对执行决定事项不力或产生重大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按分工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公司党务承办部门根据党委会的决议或党委书记的意见,对党委的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,并实行催办机制,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的办结情况应及时报告党委书记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党委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好《议事规则》。对不按《议事规则》办事的党委委员,视其情节,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;造成严重后果的,要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。

第三十六条  每个参加会议的人员都要严守保密纪律,凡属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,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,违者将追究责任。

第六章  附则

第三十七条  党委会形成的会议记录、纪要、决议、方案等有关文件按规定归档保存,并按规定查阅、借阅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议事规则经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第三十九条  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,《中共盐城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员会议事规则》(盐市公交党字〔2014〕16号)同时废止。

第四十条  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公司党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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